中國鹽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鹽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鹽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教育、勘察設計單位及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會員是本會組織建設的核心和基礎。為加強本會建設,充分發揮本會組織、協調、服務和自律功能,維護鹽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鹽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的基本條件享有的基本權利、義務等依據本會《章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會秘書處綜合業務部負責會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會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登記,從事鹽業生產、銷售、科研、教育、勘察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與行業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從事本行業工作,并熱心于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及企業家,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三章 入會程序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 會籍管理
第九條 各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會員單位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 會員單位更換任職本會會員代表的負責人應向本會報備新任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擔任本會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的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新任會員代表繼任該會員單位在本會的職務,需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因資產重組、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改變企業規模和名稱的,須報知本會,根據情況對其會員資格做出相應的變更或終止。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辦妥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給予書面提醒;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嚴重違反《鹽行業自律公約(試行)》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除名。會員暫停行使會員資格期間,其在本會的權利予以暫停,。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職務自動取消。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為加強與會員的聯系溝通,更好更快捷的反映會員需求和訴求,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做好服務,本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
第十九條 會員單位應設聯絡員一名,負責與本會秘書處的日常聯絡和信息交換等工作。
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即時函告協會綜合業務部:
(一)變更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聯絡員等事項;
(三)變更營業范圍、法人組織形式等事項;
(四)會員單位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會員單位商業秘密。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為保障本會工作的連續性、有效性,本會建立會員檔案。
第二十三條 為做好會員檔案工作,保證檔案的完整性,會員檔案分別以紙質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保存。
第二十四條 綜合業務部負責本會會員檔案的管理工作,對會員檔案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各部門、各會員單位有協助聯絡部完善檔案、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會員檔案由綜合業務部在會員正式入會時為其建立,會員單位的基本資料由入會單位核準并加蓋單位公章,統一由綜合業務部存檔。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終要對會員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做好檔案的形成、整理、積累、更新、完善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對于會員的檔案材料內容,不得加以刪除或銷毀,不得擅自向外擴散。任何人不得擅自將會員檔案材料的內容透露給無關人員。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綜合業務部查閱和借閱會員有關檔案,但不得將有關檔案作為非工作之用。查閱或借閱檔案后,應保持檔案材料的完整、清潔,不得在材料上亂涂亂寫。
第二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協會建立的會員工作群,由會員單位聯系人或主要負責人入群,發布和傳送與工作相關的信息、通知等。新成員入群,須經協會會員管理人員同意后入群,與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在工作群中發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理事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解釋權歸理事長辦公會。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